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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系统涉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2020-02-06 15:37更新:省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点击数: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教育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系统涉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因公出国(境)和外国人邀请工作。对于已经获批出访的团组,如执行一般性交流访问任务的,应推迟出访时间,暂缓出访;除执行奥运会积分赛任务的团组,其余因公出国(境)访问、学术交流、培训等一般性团组暂停申报、受理、审批,直至省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原则上暂停外国人邀请工作,如必须邀请,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防疫工作。
二、加强留苏外国及港澳台师生管理工作。做好外籍教师、外国职工及港澳台师生疫情防控的分类管理。对目前留在学校内的师生,纳入学校防控管理体系,加强疫情防范。在校内住宿的,实行校内封闭管理,主要在外教或职工公寓(宿舍)及校园内活动。确有需要临时外出校园的,要求佩戴口罩。在校外住宿的,纳入所在居住地所在社区防控管理体系,学校应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对目前滞留在境内其他城市的师生,要求其尽量减少流动,服从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管理,学校保持及时沟通并协助解决所遇困难。对滞留异地期间居住在当地高校外国职工或港澳台生宿舍的员工,学校应主动与滞留地高校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有离境意向的师生,原则上尊重个人意愿,按照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确认可以出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严防疫情扩散。如员工本人未提出回国申请,学校不得要求或组织职工回国。
三、调整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管理方式。对于拟派出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如因疫情需申请延期派出的,予以支持,延期派出日期原则上延至2020年12月31日。因疫情申请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不受三年内不能申报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的限制。对于拟回国人员,如回国日期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的提出延长在外访学时间,予以支持,相关费用由派员单位酌情解决。如因航班取消等原因提出提前回国的,相关资助费用如距访学期满不满1个月不予扣除,如超过1个月建议待疫情结束后延期回国。对于拟返回留学目的国人员,如有正在国内休假、开会等中途回国的留学人员,因疫情暂无法返回留学目的国的,建议与国外留学单位妥善沟通并安排好返回时间。在国内期间,留学期限正常计算,奖学金生活费从1月20日以后正常发放,最长至3月31日(暂定)。如3月31日后未返回留学目的国的,留学期限从4月1日起暂停计算,奖学金生活费暂停发放。
四、切实改进管理和服务。对外籍教师、外国职工及港澳台师生既要一视同仁,抓好疫情排查和防控,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改善服务,落实好生活保障,做好沟通和说服工作。注重加强舆情监测与引导。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代)
2020年2月5日